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麗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麗滿自民國壹佰零參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麗滿前因殺人未遂、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等罪,經本院訊問並參酌卷內證據及證人指述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3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3年2月14日、
103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3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犯罪事證明確,經本院於103年5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於偵查中經拘提到案,被告於本院法警解送至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進行精神鑑定時,復有脫逃之行為,有本院法警職務報告
1份附卷可參,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所為影響公共安全甚鉅,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為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張文俊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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