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9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緯哲
號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緯哲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受刑人賴緯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一│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七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臺灣│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一級毒│一年三月│二月七日│十七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二九│二月二十│高院│上訴字第八│五月四日│檢九十│││品│││偵字第四六│(聲│一號(聲請│六日(聲│臺中│八五號││八年度││││││一五號│請書│書誤載為九│請書誤載│分院│││執緝字│││││││誤載│十八年度上│為九十八││││第七四│││││││為臺│訴字第八八│年四月二││││九號│││││││灣高│五號)│十日)│││││││││││院臺│││││││││││││中分│││││││││││││院)│││││││├─┼───┼────┼─────┼─────┼──┼─────┼────┼──┼─────┼────┼───┤│二│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八年一│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一級毒│十月│月十七日│十八年度毒│地院│訴字第六六│五月七日│地院│訴字第六六│五月二十│檢九十│││品│││偵字第五○││三號│││三號│五日│八年度││││││二號│││││││執緝字│││││││││││││第七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