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好用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游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