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0號原告 蔡曜全 送達代收人 康娟瑜 被告 吳樹脩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蘇南州住同上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吳有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簡字第54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朱世璋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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