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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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5巷2號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為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中交簡字第三二號刑事判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九五六號、九十二年度執他字第二四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中交簡字第三二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二四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緩刑三年,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該員於緩刑期內更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五日,以九十四年度中交簡字第一八八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三五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同年十月三十一日確定。為此,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