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6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071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4000335號)、10,000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4000902號),均由被告甲○○自行繳納上開金額出具保證後,已經許可具保而釋放。
二、茲該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復經拘提未獲,且查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汪梅芬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明祖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