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820號
原告 崔俊歌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帳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