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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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原告 吳旻蒼 被告 吳錦洲
吳謝月鬆 吳元正 吳健源 吳昀儒 吳芳錦 吳芳宜 吳萬寶 吳慧美 吳春美 吳萬輝 吳金輝 吳世輝吳澄美吳麗華 吳常裕 吳界山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陳報下列事項:一、被繼承人 吳信教 除本件系爭14筆土地外,有無其他遺產?如有,應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供參。二、 吳惠鐘 有無將繼承自吳信教之土地出售與原告之具體事證。如買賣協議書包含吳惠鐘繼承自吳信教之土地,現今是否仍能拘束吳惠鐘其餘子女?三、遺產繼承協議書內容有無包含除原告以外之其他吳惠鐘子女,亦應將吳惠鐘繼承自吳信教之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之具體事證。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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