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8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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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877號聲請人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麗蘭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票之提示日期(由於系爭本票所載之到期日為民國107年7月12日,其到期日在發票日民國107年7月25日前,故該到期日視為無記載,系爭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有陳明提示日之必要,不得早於發票日),並陳明其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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