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緝字第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家文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曾為警扣得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6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合計4.3835公克,驗餘淨重合計4.3756公克),有該院民國107年12月2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因認上開扣案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持有、施用、轉讓、販賣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再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而鑑定機關鑑定毒品時,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與包裝袋分離而稱重,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取出袋內粉末,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於107年11月12日上午6時20分許,在其斯時位於雲林
縣○○鄉○○路○○○巷○號227室之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中午12時45分許,因案為警通知到案說明,經警徵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其後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以被告涉嫌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由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復由該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192號案件向本院聲請裁定將被告移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0
8年度毒聲字第14號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於108年7月18日被告經評估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2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本院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31號卷第13至1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首堪認定屬實。
㈡本案員警曾徵得被告之同意而對被告前開居所執行搜索,並
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6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合計4.3835公克,驗餘淨重合計4.3756公克)乙節,有被告簽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
107年1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雲林地檢署108年度安保字第6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2月2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12張存卷可參(見警卷第12至19頁;毒偵卷第19至22頁),足見前揭扣案之透明結晶6包,均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核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殘渣袋6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與內含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離時,仍會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難以析離,當得概認該殘渣袋與所沾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一整體,均應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⒈保管字號:雲林地檢署108年度安保│││(含殘渣袋)│含殘渣│字第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袋1個│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2月27││││)│日草療鑑字第1071200338號鑑驗書(│││││送驗淨重0.8496公克、驗餘淨重0.84│││││83公克,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甲基安非他命│1包(│⒈保管字號:雲林地檢署108年度安保│││(含殘渣袋)│含殘渣│字第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袋1個│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2月27││││)│日草療鑑字第1071200338號鑑驗書(│││││送驗淨重0.8069公克、驗餘淨重0.80│││││59公克,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甲基安非他命│1包(│⒈保管字號:雲林地檢署108年度安保│││(含殘渣袋)│含殘渣│字第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袋1個│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2月27││││)│日草療鑑字第1071200338號鑑驗書(│││││送驗淨重0.2344公克、驗餘淨重0.23│││││38公克,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4│甲基安非他命│1包(│⒈保管字號:雲林地檢署108年度安保│││(含殘渣袋)│含殘渣│字第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袋1個│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2月27││││)│日草療鑑字第1071200338號鑑驗書(│││││送驗淨重0.8258公克、驗餘淨重0.82│││││43公克,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5│甲基安非他命│1包(│⒈保管字號:雲林地檢署108年度安保│││(含殘渣袋)│含殘渣│字第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袋1個│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2月27││││)│日草療鑑字第1071200338號鑑驗書(│││││送驗淨重0.8103公克、驗餘淨重0.80│││││86公克,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6│甲基安非他命│1包(│⒈保管字號:雲林地檢署108年度安保│││(含殘渣袋)│含殘渣│字第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袋1個│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2月27││││)│日草療鑑字第1071200338號鑑驗書(│││││送驗淨重0.8565公克、驗餘淨重0.85│││││47公克,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