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家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抗字第50號抗告人 簡耀明 相對人簡言融法定代理人 洪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18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就原法院所為命其於民國102年6月15日前,偕同相對人前往敏盛綜合醫院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之檢驗,並支付相關檢驗費用之裁定,其中關於命其支付相關檢驗費用部分提起抗告;經查原法院所為上開裁定屬行使訴訟指揮權之性質,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抗告人就該裁定關於命其支付相關檢驗費用部分提起抗告,於法不合。縱原裁定正本誤載為得抗告,仍不因原裁定正本記載錯誤,而認其得提起抗告,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賴惠慈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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