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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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185號原告簡言融法定代理人 洪美雪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被告 簡耀明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3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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