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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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 蔡俊輝 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8日以102年度補字第13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4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可按,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