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403號聲請人帆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凌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聶維伶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㈢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求之利息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