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4號上訴人即被告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昶 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允大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2年5月7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2,8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32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郭宜芳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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