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2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如純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一級)│(一級)││├────────┼────────┼────────┼────────┤│犯罪日期│97.01.27│97.08.2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毒偵│基隆地檢97年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37號│字第2352號││├───┬────┼────────┼────────┼────────┤││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訴緝字第15│││││249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6.13│98.04.30││││││││├───┼────┼────────┼────────┼────────┤││法院│最高法院│基隆地院│││├────┼────────┼────────┼────────┤││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98年度訴緝字第15│││確定││3950號│號│││判決├────┼────────┼────────┼────────┤││判決│││││││97.08.21│98.06.06││││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2744號│字第21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