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40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亦經同法第568條第1項著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乙○○主張與被告甲○○於民國91年11月10日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蔡佳燕 事務所公證結婚,惟自公證結婚後,被告以工作繁忙為由,經常在外過夜,一年後,被告以自己在新竹的工作煩忙為由,約一星期返家一次,且從未告知行蹤,所使用的手機、電話也無人接聽。且被告自公證結婚後,從未負擔任何家計,更隱瞞原告向原告家屬巧言謊騙借錢投資,甚至到債權人到家中討債,才知被告已在外負債累累,被告以投資需要為名,前後自原告父親及弟弟、妹妹借貸數百萬元,至今仍欠原告家屬新台幣(下同)
5百萬多元。又於95年以「開公司需要」為名義,要求原告將所有坐落桃園縣中壢市○○○路之公寓大廈變賣所得現金供被告使用,此外,又以藉口做生意需要,並要求原告提供信用卡供其週轉現金,前後刷爆原告四家銀行信用卡,並造成原告卡債高築達1百多萬元,且原告每月薪資三分之一被強制執行清償債務。另於95年間被告又不願租屋,要求原告妹妹以其名義協助購買中壢大學藝墅館住所,辦理房屋貸款,交屋後又藉口手頭不便,有關裝潢、房屋貸款也皆由原告及妹妹獨力負擔,被告更為詐騙訴外人 路百慶 借款,對原告謊稱對方為黑道,威脅被告的生命,哀求原告配合偽造妹妹 劉玟娟 簽名,同意以其名下房屋擔保被告對訴外人路百慶之借款,原告為顧及被告生命安全,無奈同意配合偽造簽名,事後因此被判處偽造文書罪責,此後被告即行蹤不明,失去聯絡至今,原先用於聯繫之電話號碼也無人接聽,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與被告離婚乙節,業經原告起訴狀敘明,而經原告於本院98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兩造婚後,係居住在桃園縣中壢市○○○路原告名義所購買之公寓大廈,後被告以開公司需要為名義,要求原告將該屋變賣後,另購買桃園縣中壢市○○○街○○巷○○弄○○號房地,且兩造並未曾在新竹縣、市居住過,是以,原告主張上開離婚原因事實即惡意遺棄發生地及有難以維持兩造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地均係在桃園縣中壢市,且兩造婚後之共同住所地,亦非在新竹縣、市,而係在桃園縣中壢市,依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就本件離婚訴訟並無管轄權,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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