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欠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20號原告 王坤堂 上列原告王坤堂與被告 劉明秦 間請求返還代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萬肆仟捌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