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6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冠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狀雖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但依址所寄送之訴訟文書均寄存於派出所,原告又未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特定人別之資料,致本院無從判別原告起訴之對象究係何人,起訴程式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未合。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抑或其他足資特定人別之資料(含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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