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五十一條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以下空白│├───────┼────────┼────────┼────────┤│罪名│詐欺│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如│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二月,如│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95年1月25日起至│94年4月間起至同││││同年2月底│年10月12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393號│字第2140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簡字第2199號│96年易字第2339號│││事實審├───┼────────┼────────┼────────┤││判決│96年7月9日│96年9月20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簡字第2199號│96年易字第2339號│││確定├───┼────────┼────────┼────────┤││判決確│96年9月5日│96年10月19日││││定日期││││├───┴───┼────────┼────────┼────────┤│備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執減更│檢察署96年執字第││││字第7962號│111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