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4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對本院九十七年度婚字第一四0號離婚等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查,本事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