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而本件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先執行易服勞役,續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認有損異議人繳納罰金完刑之權益,且不利當事人有期徒刑累進處遇假釋分數之取得,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甚明。
三、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371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另改判被告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406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確定,故揆諸前開說明,對於本件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為諭知該確定裁判之臺灣高等法院為之,聲明人竟向本院聲明異議,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