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甲○○(即財團法人蘭陽技術學院董事長)
主文財團法人蘭陽技術學院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係財團法人蘭陽技術學院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以民國55年2月8日台(
55)高字第1583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98證他字第3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冊第28頁第92號)。因私立學校法於97年1月16日修正通過,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98年7月1日經第13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蘭陽技術學院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