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李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9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9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
0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0年3月1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並無不合。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南穎附表:
┌─────────────────────────────────────────────────────┐│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普通股│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