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陶然居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翊汎 訴訟代理人 沈鶴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8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0年3月11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南穎附表:
┌─────────────────────────────────────────────────────────────────┐│支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賴欣玫陶然居有限公司苗栗縣玉山銀行頭份│109年4月30日│14,300元│DA00000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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