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36號聲請人 陳子梅 上列聲請人陳子梅因與相對人 陳鴻振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子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鴻振(住彰化縣○○鄉○○村○○路37之1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