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1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李長浚 (原名 李明政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98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持用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債務人截至98年1月7日止,尚結欠86945元之消費款本金未清償,是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第一項所示金額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