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 陳致仁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婉瑜 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6605號、99年度事聲字第71號、99年度抗字第486號、99年度事聲更字第2號、100年度司促更字第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59,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洪千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