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智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智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輝選任辯護人王怡茹律師
黃文欣律師 李永裕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楊文輝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文輝因罹患喉惡性腫瘤,現為第四期,不斷接受放射線治療,並須反覆住院,另以鼻胃管灌食,且已進行氣管造口術,無法言語、行動不便,生活無法自理等情,業經被告之辯護人具狀陳報綦詳(見本院卷四第589頁),並有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被告因上述疾病於110年9月10、9月17日、12月3日、12月10日、111年1月14日、2月7日、2月18日至門診就診,於110年9月13日入院,至110年9月16日出院,於110年12月23、24、27、28、29、30、31日,111年1月3、4、5、6、7、10、11、12、13、14、17、18、19、20、21、24、25、26、27、28日、同年2月4、5、7、8、9、10、11、14日,接受放射治療共35次等語在卷可佐(見本院卷四第591頁)。又被告自110年9月起因喉癌於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腫瘤科看診(最近一次看診日期為111年4月15日)及住院(最近一次住院日期為111年4月5日至同年月7日),其因上呼吸道狹窄,於110年12月11日接受器管永久造口術,住院及就診時雖有正常辨認事務能力,惟僅能以簡短語句表達並輔以文字書寫等情,亦有該院111年4月29日校附醫歷字第1110003121號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四第603頁),可知被告因喉癌,現仍持續就診及住院治療,且因上呼吸道接受器管永久造口術,而有難以正常言語之情形。是本院審酌被告目前之體況,堪認確有無法到庭應訊之具體事由,是被告確因上開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而有首揭所示停止審判之事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本件於被告能到庭之前,停止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蔡宗儒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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