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4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94年10月24日94年度訴緝字第40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惟被告尚有併辦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2款之規定,本院認為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郭書豪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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