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四○○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晚上十一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臺中港與環中路口,查獲被告甲○○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凌晨一時五十五分許往前回溯四、五日內某時點,在不詳處所,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少許滲水置入針筒內施打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四公克。而被告上揭施用毒品犯行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以九十六度毒偵字第三四二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四公克,空包裝重○.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調科壹字第○九六二三○三三五九○號鑑定書在卷可按,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