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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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185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肆萬貳仟肆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貳佰肆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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