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3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皇翔歡喜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錦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雅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