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2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嘉華 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建城 相對人即債務人 章榮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嘉華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建城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查聲請人莊建城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6年7月12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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