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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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56號債權人鑫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NATEEKAEWPHUBAL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同法第510條、第50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51
3條第1項意旨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8日依職權函詢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查債務人NATEEKAEWPHUBAL之居留資料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債務人NATEEKAEWPHUBAL已於102年11月8日出境,此有移署資處博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在卷可稽,支付命令無法向國外送達,依首揭說明,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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