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瑩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
理由曾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曾瑩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03.27│99.04.05│99.03.18│├────────┼──────────┼─────────┼───────────┤│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毒│苗栗地檢99年度毒│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偵字第451號│偵字第775號│2061、2183、2184、│││││2389、2390、2391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苗簡字第523│99年度易字第717│99年度上訴字第││實││號│號│2268號││審├──────┼──────────┼─────────┼───────────┤││判決日期│99.06.24│99.08.02│100.04.20│├─┼──────┼──────────┼─────────┼───────────┤││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苗簡字第523│99年度易字第717│99年度上訴字第││判││號│號│2268號││決├──────┼──────────┼─────────┼───────────┤││判決│99.07.12│99.08.02│100.05.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99年度│苗栗地檢99年度│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140號│執字第2506號│執字第1601號│││││││││││└────────┴──────────┴─────────┴───────────┘
有期徒刑3月執畢有期徒刑4月執畢100.07.31~101.03.17│
羈押99.04.06~99.08.18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曾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9.04.01│99.03.30││├────────┼───────────┼───────────┼───────────┤│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061、2183、2184、│2061、2183、2184、││││2389、2390、2391號│2389、2390、239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更一字第│││實││2268號│141號│││審├──────┼───────────┼───────────┼───────────┤││判決日期│100.04.20│100.12.14││├─┼──────┼───────────┼───────────┼───────────┤││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判││2268號│861號│││決├──────┼───────────┼───────────┼───────────┤││判決│100.05.13│101.02.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0年度│苗栗地檢101度││││執字第1601號│執字第556號││││││││││││└────────┴───────────┴───────────┴───────────┘
101.03.18~108.05.17羈押135日於100執1601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