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58號上訴人 張簡善德 被上訴人 鄭秀美
陳姝樺 李淑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5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9,4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5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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