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淑菁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定所準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21,000元。││2.每3月為一期,每期在18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32期清償。││4.清償比例:45.7%。││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470,477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672,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23,957│4,626│├──┼────────────┼─────────┼────────┤│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66,174│2,373│├──┼────────────┼─────────┼────────┤│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94,272│4,203│├──┼────────────┼─────────┼────────┤│4│荷商荷蘭銀行│227,694│3,252│├──┼────────────┼─────────┼────────┤│5│遠東商業銀行│213,036│3,042│├──┼────────────┼─────────┼────────┤││遠東商業銀行(受讓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司之債權)│96,074│1,372│├──┼────────────┼─────────┼────────┤│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49,270│2,132│├──┼────────────┼─────────┼────────┤││合計│1,470,477│21,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