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0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建福 相對人即債權人 高屏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坤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25
6號假扣押裁定,聲請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159號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惟迄今仍未向法院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揭說明,如債權人已起訴者,法院自無庸再命其限期起訴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前因保全其維修費用之請求,曾聲請本院為假扣押裁定,並聲請假扣押之執行,固據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事件等卷宗查核屬實,惟相對人已於
100年8月5日對聲請人提起請求給付維修費訴訟(本院10
0年度訴字第423號),並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請求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已無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