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洪郭明玉
洪清平 本件原告等與 洪水菜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參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參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