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小字第867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八六七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訴訟代理人 張景風
被 告 乙○○
甲○○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南小字第八六七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
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阮世賢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筆錄。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在六個月以內給付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李榮杰
法官阮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