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邱文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1年6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月,已於101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鴻璋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群力人力派│臺灣土地銀│101年7月5日│20,000元│EQ0000000│││遣企業社鄭│行金城分行││││││博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