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04號原告 丁金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庠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3萬元,應繳裁判費8萬9,4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8,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