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重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四號
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十二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