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二號
自訴人甲○○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重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二號
自訴人甲○○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重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