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義股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罪嫌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