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一號
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複代理人玄○○被告庚○○
戌○○亥○○午○○宇○○地○○癸○○申○○壬○○酉○○辰○○未○○巳○○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 律師被告己○○
乙○○丁○○訴訟代理人宙○○被告丙○○
黃○○○丑○○天○○甲○○寅○○卯○○
戊○訴訟代理人宙○○被告子○○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零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原告應補具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第八0之五地號已故土地共有人 張潘 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第八0、八0之五、八一地號土地之都市計畫編定使用證明到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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