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36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36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二三號
原告甲○○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蔡吉安 總經理訴訟代理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因勞工保險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蕭惠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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