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甲○○所涉竊盜罪之嫌疑重大,且經本院判處罪刑終結,而被告有反復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本院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以其無逃亡之事實,顯與本案裁定羈押被告之事由無涉,至於其父年邁須照料乙節,並無任何資料足認被告確有年邁父親無自行生活之能力,必須由被告隨侍在側,況此與上開被告應予羈押之情由亦無關聯,是其聲請均屬無據,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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