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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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О六號宣示判決筆錄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四八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宣示判決筆錄、判決、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四八號裁定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